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301执1520号
申请执行人楚雄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雄宝路1126号(市委党校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57198848B。
委托代理人:杨洋,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冉家洪,男,1964年3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南华县人,无业,现住楚雄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尹俐琼,女,1964年11月30日生,彝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楚雄雁塔药业退休职工,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冉家洪妻子)。
申请执行人楚雄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俐琼、冉家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楚雄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8)云2301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772336.00元,申请执行费56262.00元,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尹俐琼、冉家洪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并通知被执行人尹俐琼、冉家洪到庭接受调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2018年10月27日、2018年12月10日共三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到楚雄房产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工商、证券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其余额不足以全额支付本案执行款项;被执行人尹俐琼名下有雷克萨斯牌车辆一辆,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查封,但因车辆无法实际控制,不能处置变现。
3、经调查,被执行人尹俐琼患有恶性肿瘤(乳房上内象限恶性肿瘤),冉家洪患有糖尿病,需长期服药、住院治疗,现二被执行人居住的房屋为租赁。
4、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到被执行人现居住地楚雄伟业广场调查被执行人租赁情况,并再次通知被执行人尹俐琼、冉家洪到庭与申请人楚雄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执行事宜。
5、2019年1月15日,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冉家洪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因被执行人冉家洪血压过高,楚雄看守所未能接收。
6、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尹俐琼、冉家洪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及下落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及下落线索,但申请人楚雄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因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尹俐琼、冉家洪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8)云2301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雷
审判员 金文平
审判员 严艳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