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301执2177号
申请执行人:楚雄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组织机构代码:75719884-8。
法定代表人:XX道,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楚雄宏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组织机构代码:78169924-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楚雄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楚雄宏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楚雄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2)楚民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楚雄宏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歇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楚民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马国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