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301执保1号
申请人楚雄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雄宝路1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5719884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女,1964年11月30日出生,彝族,住楚雄市。
被申请人***,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楚雄市。
本院在执行(2018)云2301执保1号楚雄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为170万元【保全查封***所有的位于楚雄开发区东瓜镇詹家村委会赵家湾康居小区E-10幢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01108652号;查封***所有的位于楚雄开发区临江小区4幢1-6-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字第02111号;查封*俐琼所有的云E×××××号“雷克萨斯”小型轿车】,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楚雄市人民法院(2018)云2301民初26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祝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