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

保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与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7553号
原告:保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莫剑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元和街道仙宫大道******v>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保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保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保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