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02民初4924号
原告: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281号,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开发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148867911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莫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