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02民初4924号

原告: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281号,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开发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148867911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莫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