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102执1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开发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148867911L。
法定代表人:黄勇。
委托代理人:季景凤,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5年03月0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天宁孵化基地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8892X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02民初49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71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如实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司已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公积金。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小额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因价值较低,暂未处置;被执行人***持有XXX10%的股权(出资额50000元),持有XXX1%的股权(出资额50000元),上述股权本院已冻结(冻结期限至2024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以上财产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冻的,申请人必须在冻结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截至2021年7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1000000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同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三环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丽威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02执12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昕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 书记 员 钟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