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维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维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25民初1754号

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产业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099269914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维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663号创业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MA2DF1GJ44。

法定代表人:余南霖。

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维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4元,减半收取2182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永丰县科华商砼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