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21民初831号
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544049B。
法定代表人:郑宪明,系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维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633号创业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MA2DF1GJ44。
法定代表人:齐莉莉,系公司经理。
被告:辽阳百岁轻工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小北河镇小北河村。
法定代表人:郑忆,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维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阳百岁轻工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洪宝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旦旦
书 记 员 庞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