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终3219号
上诉人:台州铭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新河镇市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8G0BG6C。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执行董事。
上诉人:***,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上诉人台州铭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20)浙1021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台州铭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台州铭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铭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上诉人台州铭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黎明
审 判 员 陈文杰
审 判 员 张淑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马 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