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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6398号
原告:台州铭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新河镇裕民路142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8G0BG6C。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金宝,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原告台州铭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台州铭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铭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铭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台州铭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彬琪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陈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