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铭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铭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1021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铭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xxx。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君仙,女,199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职工(财务)。
被执行人:***,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台州铭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玉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1021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院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