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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1民初4408号
原告:台州大拇指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李家小区二期3单元1303室
法定代表人:林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台州铭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裕民路142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台州大姆指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铭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台州大姆指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大姆指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华辉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金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