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21民初1215号
原告(反诉被告):台州铭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新河镇市民大道157-4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银,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攀峰,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明,河南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河南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均按本诉称谓)台州铭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星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下均按本诉称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当庭要求反诉,于2020年5月4日提交反诉状,并申请鉴定。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鉴定决定书。后因被告***对本院指定的鉴定机构提出异议,未按本院指定期间缴纳鉴定费,也未按本院要求自行选定鉴定机构,本院视为其放弃鉴定。2020年7月8日,委托鉴定被退回。2020年8月11日,本院就鉴定退回后如何评估工程质量召开庭前会议。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银、陈攀峰,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明雏(系浙江思尔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次开庭前被解除委托)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银,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明、王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铭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经变更):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5011.32元及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5日为651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47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0月6日签订《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半包加主材的形式承包装修被告位于沙门的别墅,工程预算为307363.26元,工期自2018年10月7日至2018年12月7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开始施工,但因被告房屋内生产机器、材料堆放过多,无法正常进行施工,经双方一致同意后将工期变更为2019年2月5日至2019年4月15日。2019年1月,原告按约完成了一期工程,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二期工程款199786元,但被告仅支付了20000元,剩余款项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期间一直由原告自行垫资施工。根据《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75011.32元(包括增项工程款32463.46元,扣除未完成工程款52607.47元),但经原告多次催付,被告始终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己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第六条、第十条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故提起诉讼。
被告***提出答辩并反诉称,2018年10月6日,原被告订立装饰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纠纷不断。原告对建筑物的装饰装修施工粗糙,质量不达标,无质量问题不需要鉴定项目的价款为62547.67元,其他项目均存在质量问题;且原告方在建筑物承重梁等上面暴力取孔,导致被告的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再则,原告在人员管理上存在很大问题,其施工人员在建筑物内随地大小便。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冲突,曾闹到派出所解决问题。上述情况给被告精神和生产、生活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继续履行合同显然无益于解决纠纷。故此,被告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0月6日签订的《台州市建筑装饰施工合同》;2.判令原告对被告的建筑物三、四、五楼承重梁暴力取孔及五楼房顶楼盖板开孔恢复原状。同时,被告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装修完成的工程量、工程完成的质量、完成工程量依据实际完成质量的价款、承重梁和楼盖板穿孔的安全性进行鉴定。2020年9月21日,被告庭后提供工程汇总表,将工程施工情况分为三类,其中“完工无异议工程”金额63389.54元,“不合格项目”金额149235.50元,“未完工项目”金额60069.81元,不包括原告主张的增项工程。同时,被告对原告主张的部分施工工程计算面积提出异议。
原告铭星公司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原告的装修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提出的工程质量一部分是由于被告拖欠工程款,造成停工,下阶段被告工程款到位后,该部分的工程是可以修补完善的;被告提出的水电布线等问题是源于个人审美的不同,这些布局都是征得被告同意的,特别是承重梁上取孔也是征得被告同意下进行的施工,目前的施工并不会对建筑物安全造成影响。因此,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继续履行工程款,原告继续进行施工,对原告提出的问题,尽量做好后续的修补工程。如果被告坚决要求解除合同,考虑实际原告也愿意解除,并根据实际对工程款进行了调整,现诉讼标的额也已经扣减了未完工的工程款项。
经审理,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6日,原告铭星公司与被告***签订《台州市建筑装饰施工合同》,被告***委托原告铭星公司对位于玉环市××镇××村的房屋进行装修。合同约定:工期为两个月;工程总价为307363.26元(所含工程项目以合同其他约定为准,并以实际工程发生量进行最终结算);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一期付30%,二期付65%,三期付5%。同日,被告签署了原告方提供的《装饰工程汇总表》。该汇总表对工程价款307363.26元按项目和区块进行了细化并列表记载。
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支付首期装修款即307363.26元的30%为92208元。原告收到首期装修款后,开始进场施工。按通常工序,原告首先实施开槽、冷热水走管和电路布线等工程项目。2018年12月15日,原告项目经理以微信方式通知被告于次日对工程水电、泥工局部进行验收。原告方的工程质量并没有得到被告方的完全认可,被告对工程质量颇有微辞。此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期工程款,被告仅于2019年1月20日支付2万元(按总工程款65%计算应为199786元),余款一直未予支付。原告一边催讨工程款,一边继续施工。期间,双方于2019年3月6日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工期顺延至2019年4月15日。由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原告也开始怠于履行施工义务。双方开始摩擦不断,甚至为此闹至派出所解决。由于原告窝工,工程停滞,被告考虑工程的安全另请工人进行了部分施工。因双方陷入诉讼,现工程处于停工状态。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台州市建筑装饰施工合同》《装饰工程汇总表》,银行转账凭证、工程延期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提供的照片、施工图纸、微信聊天记录、不需要鉴定项目及价款表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对上述证据基本无争议,本院予以认定,作为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原被告主张的工程质量和价款作如下分析认定:
本案合同系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装饰装修合同,被告提出工程质量问题,又要求解除合同,因工程尚未完工,需要确定工程质量与造价;同时被告又主张承重梁取孔对房屋的安全性存在影响,诚如被告所言,这些问题属于专门性问题,理应提交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故本院于第一次庭审后向被告作出释明,要求其提出鉴定申请。被告提交鉴定申请后,本院作出鉴定决定,并依法选定鉴定机构,但因被告对鉴定机构的资质提出异议,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缴纳鉴定费,又未按本院要求先自行选定鉴定机构。致使无法鉴定,委托鉴定被本院对外委托鉴定部门退回。本院组织庭前会议时,被告再次提出要求鉴定,原告认为被告不缴纳鉴定费现又要求鉴定,明显缺乏鉴定的诚意,故不同意继续鉴定。本院考虑鉴定的重要性,鉴于被告不缴纳鉴定费的前述行为,故要求被告如要鉴定,必须先向本院预交鉴定费,再自行先选出数家鉴定机构供原告选择,原告拒绝选择,再由本院指定。但被告仍然既不预交费用,又不挑选鉴定机构,仅向本院提交与第一次内容稍有不同的申请书。致此,本院无法将案件提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造成这一后果的责任完全在于被告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工程质量问题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但在举证质证时,通过原告的自认,现场勘验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的事实应当予以认定。这在某种程序上,也有助于减轻被告的举证责任。因此,本院在原告提供的被告签署的装饰工程汇总表(总价款为307363.26元)和被告于2020年9月21日提供的工程汇总表的基础上,再根据本院2020年10月27日的勘验笔录,最后综合双方对工程质量的意见与评判确定工程价款为167376.03元(具体裁判理由和计算见附表)。
关于原告主张增项工程,总价款为32463.46元。原告在《不需要鉴定的项目及价款》表格中仅对4个项目表示无异议,总计价款为2479.56元。对此本院认证认为,从现场来看有些项目确实已经完成,从装修行业惯例来看未经业主同意装修公司自行施工的可能性远少于经业主同意进行施工,因此对被告主张该部分工程系原告擅自施工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主张的价格并未经被告确认,被告也提出了异议,部分材料如水塔是否系原告购买被告也有争议,双方都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后续又让其他人员进行了施工,故本院酌情对被告有异议部分的价款按原告主张的50%计算,被告无异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总计增项部分价款为17471.51元。
另查明:从现场勘验来看,被告房屋的梁上确实存在为布线走管留下孔洞需要修复。但这些孔洞是否对房屋的安全性产生影响,因未进行鉴定而无法确定,本院不作评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解除合同,鉴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争议和矛盾不断,继续履行合同几无可能,原告表示被告一定要解除合同其也愿意接受,故对被告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就本案而言,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终止履行,原告已履行的装饰装修合同义务无需恢复原状,被告应当根据本院依据工程完成量和完成质量而确认的工程价款补偿给原告,包括合同签订时预算项目和增加项目总计价款为184847.54元(167376.03+17471.51=184847.54),扣除被告已支付112208元后,尚需支付72639.54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量,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而不是通过相互拆台、找茬致使矛盾不断激化,因此双方均有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损失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还反诉要求原告对被告建筑物三、四、五楼承重梁暴力取孔及五楼房顶楼盖板开孔恢复原状,鉴于孔洞存在且修补是工程收尾必须的工作,无论取孔是否经得被告同意,修补都是收尾必须的工作,故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原告在本案中未完成取孔对房屋安全性影响的鉴定,其将来可能提出要求赔偿的相关主张,如恢复原状,不利于原告主张权利,故本院确定由原告补偿被告恢复原状的费用,酌情定为1000元,原被告在庭审中对此均无异议。综上,对原被告诉请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台州铭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0月6日签订的《台州市建筑装饰施工合同》于本判决生效后解除;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台州铭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72639.54元;
三、由反诉被告台州铭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取孔恢复原状折价款1000元;
四、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抵销后,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铭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71639.54元;
五、驳回原告台州铭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4元(原告已预交480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合计4094元,由原告台州铭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04元,由被告***负担1590元。(被告***尚需缴纳155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为赞
人民陪审员 蔡其海
人民陪审员 翁进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经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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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装饰工程汇总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元)
数量
合价
(元)
原告主张项目完成程度
原告主张已完成部分质量
原告主张面积与工程质量的理由
被告主张面积(单位㎡)
被告主张工程质量
勘验实测面积(或者双方确认面积)
裁判理由
确定价款
1楼
1
水磨石地面
㎡
120.00
139.20
16704.00
0.77
1
剩下32.3㎡未做,按照未做比例已进行相应扣减,在减项中已列出。另外水磨石工程不可能做到完完全全平整和水泥地板一样,因为是纯手工打磨,平整度有赖于地面原本平整度,且施工也符合合格工艺水平,业主的“不平”标准系人为主观评断,无任何参数标准
107
不合格
107
经现场勘查,确实有发现部分水磨石地面不平整的瑕疵,但确如原告所言由于所采工艺的因素不平整也有情理之中,故本院酌情按价款的85%计算
10914
2
墙面腻子
㎡
28.00
79.03
2212.84
0
0
未做工程
未完工
未做工程
0
3
顶面腻子
㎡
38.00
149.76
5690.88
0
0
未做工程
未完工
未做工程
0
4
成品门套木基层墙厚280mm
m
45.00
5.22
234.90
0
0
未做工程
未完工
未做工程
0
合计:
24842.62
1楼卫生间
6
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厚度6CM)
㎡
36.00
6.00
216.00
1
1
一楼找平业主未提出异议
无异议
完工无异议
216
7
地面防水防漏处理
㎡
45.00
7.80
351.00
1
1
6
完工无异议
实测8.54原告同意按其主张7.8计算
351
8
铺贴地砖铺设长边600-800(清工辅料)
㎡
62.00
6.00
372.00
1
1
完工无异议
372
9
普通铺贴地砖铺设长边600-800(清工辅料)
㎡
62.00
23.00
1426.00
1
1
完工无异议
1426
10
瓷砖背胶
㎡
15.00
23.00
345.00
1
1
完工无异议
345
11
墙面防水砂浆处理(德高防水砂浆)
㎡
60.00
23.00
1380.00
1
1
未完工
因隐蔽工程,原告可根据合同提供被告签字单或者施工照片证明,但均未提供,不予认定
0
12
成品门套木基层墙厚280mm
m
45.00
6.20
279.00
0
0
门套未做项目已在减项中进行了扣减
未完工
未做工程
0
13
顶加水泥板
项
600.00
1.00
600.00
0
0
未完工
未做工程
0
合计:
4969
1楼楼梯
14
楼梯批灰
㎡
28.00
20.00
560.00
0.25
0.9
还有15㎡未做,已按照未做比例进行扣减,另外针对批灰和腻子类工程收尾时还有最后的检查、修补工作,但因业主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就目前状态酌情扣减了0.1分质量分。但就原本预算方案也只是批两道的预算工程价格,也不可能做到完全平整光滑,完全平整光滑的工艺是需要专门的人工打磨,专门的平整工程是需要单独增加人工费用的,但是业主并未提出要求增加。
0
未完工
双方对是否为原告完成存在争议,被告称由自己请他人完成,因原告并未同意由他人完成其工程,被告也未举证证明,故按原告意见计算面积,工程质量的裁判理由同以下第21项
112
15
楼梯休息平台铺贴地砖
㎡
65.00
2.70
175.50
1
1
2.54
实测面积2.775按原告主张2.7计算
175.5
16
楼梯踏步铺贴地砖(1.2米内)
踏步
48.00
18.00
864.00
1
1
16
已完工无异议
实测18级
864
17
合计:
1599.5
夹层
18
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厚度6CM)
㎡
36.00
111.62
4018.32
0.66
1
其中有38.92㎡未做,已经按照未做比例予以扣减,夹层找平业主未提出异议
68.2
已完工无异议
68.2
2455.2
19
水磨石地面
㎡
120.00
111.62
13394.40
0.82
1
剩下20.25㎡未做,按照未做比例已进行相应扣减,在减项中已列出。另外水磨石工程不可能做到完完全全平整和水泥地板一样,因为是纯手工打磨,平整度有赖于地面原本平整度,且施工也符合合格工艺水平,业主的“不平”标准系人为主观评断,无任何参数标准
90.1
不合格
90.1
裁判理由同第1项
9190.2
20
普通铺贴地砖铺设长边600-800(清工辅料)
㎡
62.00
9.80
607.60
1
1
已完工无异议
实测9.98按原告主张算
607.6
21
墙面腻子
㎡
28.00
77.27
2163.42
0.9
0.9
针对批灰和腻子类工程收尾时还有最后的检查、修补工作,所以相应扣减了0.1分完成量。因业主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就目前状态酌情扣减了0.1分质量分。但就原本预算方案也只是批两道的预算工程价格,也不可能做到完全平整光滑,完全平整光滑的工艺是需要专门的人工打磨,专门的平整工程是需要单独增加人工费用的,并未包含在预算中,业主也未提出要求增加。
79.03
未完工
原告主张77.27少于被告,按原告主张计算
经现场勘查,确实有发现部分腻子工程平整度不佳,且尚有收尾工程未完工,故本院酌情按实际面积价款的80%计算
1730.8
22
顶面腻子
㎡
38
151.3
5749.40
0.9
0.9
针对批灰和腻子类工程收尾时还有最后的检查、修补工作,所以相应扣减了0.1分完成量。因业主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就目前状态酌情扣减了0.1分质量分。但就原本预算方案也只是批两道的预算工程价格,也不可能做到完全平整光滑,完全平整光滑的工艺是需要专门的人工打磨,专门的平整工程是需要单独增加人工费用的,并未包含在预算中,业主也未提出要求增加。
149.76
未完工
误差属于客观现象,原告同意按被告测得的面积计算
裁判理由同第21项
4552.7
合计:
25933.14
夹层楼梯
23
楼梯批灰
㎡
28.00
19.70
551.60
0.9
0.9
针对批灰和腻子类工程收尾时还有最后的检查、修补工作,所以相应扣减了0.1分完成量。因业主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就目前状态酌情扣减了0.1分质量分。但就原本预算方案也只是批两道的预算工程价格,也不可能做到完全平整光滑,完全平整光滑的工艺是需要专门的人工打磨,专门的平整工程是需要单独增加人工费用的,并未包含在预算中,业主也未提出要求增加。
19.7
未完工
裁判理由同第21项
441.28
24
楼梯休息平台铺贴地砖
㎡
65.00
2.70
175.50
1
1
2.54
已完工无异议
实测2.7
175.5
25
楼梯踏步铺贴地砖(1.2米内)
踏步
48.00
17.00
816.00
1
1
16
已完工无异议
实测17级
816
合计:
1543.1
2楼
26
普通铺贴地砖铺设长边600-800(清工辅料)
㎡
62.00
7.70
477.40
1
1
6.34
已完工无异议
实测6.29加上楼梯口1.45为7.74,按7.7算
477.4
27
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厚度6CM)
㎡
36.00
124.87
4495.32
0.76
1
其中有30㎡未做,已经按照未做比例予以扣减,2层找平业主未提出异议
93.7
已完工无异议
93.7
3373.2
28
墙面腻子
㎡
28.00
33.56
939.68
0.9
0.9
批灰和腻子类工程收尾时还有最后的检查、修补工作
33.56
未完工
33.56
裁判理由同第21项
751.7
29
石膏板集成吊顶
㎡
0.00
159.60
0.00
1
1
未做工程
未做工程
0
30
柜体制作
㎡
575.00
4.19
2406.38
0
0
二楼未做柜子已经在减项中扣减
未完工
未做工程
0
合计:
8318.78
2楼楼梯
31
楼梯批灰
㎡
28.00
18.70
523.60
0.9
0.9
针对批灰和腻子类工程收尾时还有最后的检查、修补工作,所以相应扣减了0.1分完成量。因业主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就目前状态酌情扣减了0.1分质量分。但就原本预算方案也只是批两道的预算工程价格,也不可能做到完全平整光滑,完全平整光滑的工艺是需要专门的人工打磨,专门的平整工程是需要单独增加人工费用的,并未包含在预算中,业主也未提出要求增加。
5
不合格
原告认为全部为自己所完成,被告认为原告仅完成5平方,其余被告另请他人完成,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且被告如有让他人完成也不符合双方的约定,造成原告完工面积难以测算,责任在于被告。工程质量按第21项裁判理由扣减价款
418.88
32
楼梯休息平台铺贴地砖
㎡
65.00
2.70
175.50
1
1
2.14
已完工无异议
实测2.47双方无异议
160.55
33
楼梯踏步铺贴地砖(1.2米内)
踏步
48.00
16.00
768.00
1
1
16
已完工无异议
768
34
石材走边/门槛石安装
m
35.00
4.00
140.00
0
0
未完工
0
合计:
1607.1
3楼
35
普通铺贴地砖铺设长边600-800(清工辅料)
㎡
62.00
52.94
3282.28
1
1
52.9
已完工无异议
误差属于客观现象,不作调整
3282.28
36
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厚度6CM)
㎡
36.00
49.41
1778.76
1
0.8
3、4楼找平系按业主提出的要求调整水泥了配比,业主称后续要铺设合成地板,若做的太硬以后挖除比较费力,要求做成目前稍微松散一点状态即可方便日后拆除更换成地板使用。找平工艺都是一样的水泥配比,原告不可能在一二楼找平都没问题的情况下故意去调整3,4楼的水泥配比,而且一二楼与3,4楼的水泥松散程度对比明显,明显是业主授意的情况下才会去刻意调整配比产生这种情况,针对工程本身现状酌情扣减0.2分,但是成因是基于业主的调整要求,原告并无过错。
46.99
实测45.4平方,按此计算
质量根据双方意见,和实地观察质量疵瑕明显,原告所述原因可能性较大,酌情按70%计算价款
1144
37
墙面腻子
㎡
28.00
181.32
5076.96
0.9
0.9
针对批灰和腻子类工程收尾时还有最后的检查、修补工作,所以相应扣减了0.1分完成量。因业主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就目前状态酌情扣减了0.1分质量分。但就原本预算方案也只是批两道的预算工程价格,也不可能做到完全平整光滑,完全平整光滑的工艺是需要专门的人工打磨,专门的平整工程是需要单独增加人工费用的,并未包含在预算中,业主也未提出要求增加。
142
不合格
实测154.6平方,按此计算
裁判理由同第21项
3463
38
顶面腻子
㎡
38.00
152.80
5806.40
0.9
0.9
针对批灰和腻子类工程收尾时还有最后的检查、修补工作,所以相应扣减了0.1分完成量。因业主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就目前状态酌情扣减了0.1分质量分。但就原本预算方案也只是批两道的预算工程价格,也不可能做到完全平整光滑,完全平整光滑的工艺是需要专门的人工打磨,专门的平整工程是需要单独增加人工费用的,并未包含在预算中,业主也未提出要求增加。
116
不合格
实测116
原告认为顶面与墙面做法不同,有梁等使面积增大,根据行业习惯应按1.3的系数计算,而实际上单价按38元计算与墙面28元计算,已经充分考虑了两者的不同,故面积应按实测计算。质量裁判理由同第21项
3526.4
39
成品门套木基层墙厚150mm
m
45.00
5.32
239.40
0
0
未完工
未做工程
0
合计:
16183.756
3楼楼梯
40
楼梯批灰
㎡
28.00
23.40
655.20
0.9
0.9
针对批灰和腻子类工程收尾时还有最后的检查、修补工作,所以相应扣减了0.1分完成量。因业主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就目前状态酌情扣减了0.1分质量分。但就原本预算方案也只是批两道的预算工程价格,也不可能做到完全平整光滑,完全平整光滑的工艺是需要专门的人工打磨,专门的平整工程是需要单独增加人工费用的,并未包含在预算中,业主也未提出要求增加。
3楼的天花板批灰并未包含在预算内
3.52
不合格
实测19.5
裁判理由同第21项
436.8
41
楼梯休息平台铺贴地砖
㎡
65.00
4.40
286.00
1
1
2.32
已完工无异议
实测2.18
141.7
42
楼梯踏步铺贴地砖(1.2米内)
踏步
48.00
19.00
912.00
1
1
16
已完工无异议
16级另有楼梯口3块地砖
912
43
石材走边/门槛石安装
m
35.00
4.00
140.00
0
0
未完工
未做工程
0
合计:
1993.2
4楼
44
普通铺贴地砖铺设长边600-800(清工辅料)
㎡
62.00
19.28
1195.36
1
1
现场确认未做
未做工程
0
45
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厚度6CM)
㎡
36.00
85.30
3070.80
1
0.8
3、4楼找平系按业主提出的要求调整水泥了配比,业主称后续要铺设合成地板,若做的太硬以后挖除比较费力,要求做成目前稍微松散一点状态即可方便日后拆除更换成地板使用。找平工艺都是一样的水泥配比,原告不可能在一二楼找平都没问题的情况下故意去调整3,4楼的水泥配比,而且一二楼与3,4楼的水泥松散程度对比明显,明显是业主授意的情况下才会去刻意调整配比产生这种情况,针对工程本身现状酌情扣减0.2分,但是成因是基于业主的调整要求,原告并无过错。
85
不合格
误差属于客观现象,原告同意按被告测得的面积计算
质量裁判理由同第36项
2142
46
墙面腻子
㎡
28.00
247.82
6938.96
0.9
0.9
针对批灰和腻子类工程收尾时还有最后的检查、修补工作,所以相应扣减了0.1分完成量。因业主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就目前状态酌情扣减了0.1分质量分。但就原本预算方案也只是批两道的预算工程价格,也不可能做到完全平整光滑,完全平整光滑的工艺是需要专门的人工打磨,专门的平整工程是需要单独增加人工费用的,并未包含在预算中,业主也未提出要求增加。
115
不合格
实测139.39,按此计算
质量裁判理由同第21项
3122.34
47
墙面乳胶漆
㎡
38.00
247.82
9417.16
0
0
业主提出的乳胶漆未做部分已扣减
未完工
未做工程
0
48
成品门套木基层墙厚150mm
m
45.00
10.44
469.80
1
1
已完工无异议
469.8
49
石材走边/门槛石安装
m
35.00
5.00
175.00
0
0
未完工
未做工程
0
50
柜体背面/板基层防潮处理
㎡
25.00
19.35
483.81
1
1
已完工无异议
483.81
51
柜体制作
㎡
575.00
19.35
11127.69
1
1
预算中有柜体制作的工程本身就只有柜体制作,不包含柜面及抽屉、五金
已完工无异议
11127.69
52
安装窗帘盒制作
m
72.00
14.67
1055.88
0
0
未完工
53
玻璃门不锈钢门套
m
120.00
23.42
2810.40
1
1
20.1
已完工无异议
原告同意按被告测得值计算
2412
合计:
36744.86
4楼卫生间
54
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厚度6CM)
㎡
36.00
2.20
79.20
1
1
已完工无异议
79.2
55
地面防水防漏处理
㎡
45.00
5.20
234.00
1
1
3.67
已完工无异议
实测6.05,原告同意按5.2计算
234
56
普通铺贴地砖铺设长边600-800(清工辅料)
㎡
62.00
2.20
136.40
1
1
3.67
已完工无异议
实测3.56
220.7
57
普通墙砖铺设长边600-800(清工辅料)
㎡
62.00
21.35
1323.70
1
1
19.6
已完工无异议
19.6
1215.2
58
瓷砖背胶
㎡
15.00
21.35
320.25
1
1
19.6
已完工无异议
19.6
294
59
墙面防水砂浆处理(德高防水砂浆)
㎡
60.00
21.35
1281.00
1
1
图纸及预算中没有为有预留烘手机的要求
未完工
因隐蔽工程,原告可根据合同提供被告签字单或者施工照片证明,但均未提供,不予认定
0
合计:
3374.55
4楼楼梯
60
楼梯批灰
㎡
28.00
30.00
840.00
0.9
0.9
针对批灰和腻子类工程收尾时还有最后的检查、修补工作,所以相应扣减了0.1分完成量。因业主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就目前状态酌情扣减了0.1分质量分。但就原本预算方案也只是批两道的预算工程价格,也不可能做到完全平整光滑,完全平整光滑的工艺是需要专门的人工打磨,专门的平整工程是需要单独增加人工费用的,并未包含在预算中,业主也未提出要求增加。
6.8
不合格
实测19.5
裁判理由同第21项
436.8
61
楼梯休息平台铺贴地砖
㎡
65.00
4.20
273.00
1
1
2.32
已完工无异议
实测2.18
141.7
62
楼梯踏步铺贴地砖(1.2米内)
踏步
48.00
19.00
912.00
1
1
19
已完工无异议
16级另有楼梯口3块地砖
912
63
石材走边/门槛石安装
m
35.00
4.00
140.00
0.25
1
做了一条,原告已按照未做比例在减项中进行了扣减
1
未完工
1
35
合计:
2165
水电工程
64
地面开槽人工
㎡
10.00
652.90
6529.00
1
1
1、地面开线均是按照图纸及预算要求进行施工,所谓的不合理都是业主主观审美,并非质量及施工原因;
2、开孔、线槽修补等是后续扫尾工程,因业主原因导致停工,原告已相应进行了评分扣减
建筑面积660,按652.9计算,不合理,不可能整幢房屋都进行了开槽
不合格
水电工程系原告反映问题最多的工程,该工程作为隐蔽工程原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先行验收,待被告方确认后继续施工,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虽能反映约定了验收日期,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工程已经原告签字确认。鉴于水电工程虽有不尽被告之意的地方,但有些可通过后期弥补的方式解决和克服,被告在工程期间没有及时要求原告更改也有不当之处,且原告做了工程量,既付出人工也付出了材料,故本院酌情按预算50%左右计收工程款(未做的工程量不纳入计算)
65
室内强电布线材料(三相电除外)
㎡
40.00
652.90
26116.00
1
1
1、二至五楼的强电箱、四五楼弱电箱以及相应的布线和材料都是原告提供并完成施工,开关和断路器才是由业主另外找人完成,开关的安装费已经在减项中予以扣减
2、网线已埋可以直接做电话线使用,业主自己不懂找人胡乱接线。有线电视因电视信号线未去电信部门申请安装本身就无线路,但施工人员已经预留了接线口,有一些网络线也可与电视线通用,并不存在网络不通的问题。
3、房间不通电的情况不存在,停工后原告曾派人检查过电路并无任何问题
4、新风开关并不在预算及增项内,且在施工图纸客户一直也没有定下来位置
5、地插也是按图纸施工,不存在不合理。
6、楼道灯设置均是按图纸及预算施工。
7、电线杂乱是业主个人审美问题,线路均是按图纸及预算布置,业主个人审美问题不是质量或者施工问题。
8、开关也是按预算和图纸做的,未做的已在减项中予以扣减,关于灯和开关业主在图纸也未要求一灯一开关。
不合格
66
电工布线人工费
㎡
35.00
652.90
22851.50
1
1
不合格
67
室内常规弱电布线
间
398.00
3.00
1194.00
1
1
未完工
68
灯具及开关插座安装人工费
套
800.00
5.00
4000.00
0
0
业主提出的灯具、开关未安装工程已在减项中扣减
未完工
69
增加一卫水路PPR\PVC管材及人工
套
1850.00
2.00
3700.00
1
1
不合格
70
增加一阳台水路PPR\PVC管材及人工
㎡
1070.00
1.00
1070.00
1
1
未完工
71
空调拉总线
㎡
10.00
652.90
6529.00
1
1
不合格
72
取洞
㎡
7.50
652.90
4896.75
1
1
取孔完全按照图纸及预算进行施工,至于取后修补问题需要做到对应的工程步骤,因业主原因导致停工,后续修补工作已经在修补工程项中做了相应的扣减
不合格
73
总排水
项
2000.00
1.00
2000.00
1
1
排水、排污管均是按照预算及图纸进行施工,裸露是必然的,为了美观可以增加遮蔽工程(如吊顶等),但遮蔽工程未包含在预算中,业主也未要求增项
不合格
74
卫生洁具及小五金安装
间
150.00
2.00
300.00
0
0
业主提出的未安装洁具及小五金已在减项中扣除
未完工
合计:
79186.25
39000
其他项
75
墙体开槽后修补及线槽修补
㎡
6.00
767.90
4607.40
0.8
0.8
1、业主提出的弃孔、线洞裸露等问题均是在工程后续施工过程中需要扫尾填补的工作,因业主原因导致停工,原告按照未做部分适当扣减了0.2,就目前状态下的实际工程情况也酌情扣减了0.2,但是客观来说原告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及正常工艺;
2、业主提到的部分洞是其自行叫人改动线路所致,并非原告施工产生;
3、墙体开槽、线槽都是按照图纸或业主要求所开,所谓的不合理都是业主个人审美问题,并非质量或施工问题
不合格
因工程实际未完工,结合原被告的意见,本院酌情按60%计价
2764.44
合计:
4607.40
总合计:
213068.11
楼梯面层
1
黑色不锈钢立柱
个
130
1
130
1
1
按业主要求,楼梯按照楚门公司一摸一样制作,所以从质量到外形都是按照楚门公司一摸一样复刻,且客观来说业主也清楚知晓预算价格也根本不可能做到黑色不锈钢材质,按照黑色不锈钢的材质市场平均价格也要400-500/㎡,原告严格按照业主的要求进行定制和施工,针对楼梯本身并无任何质量问题,业主自己也是清楚的
不合格
原告制作的楼梯与预算约定的材料不符,现又无证据证明双方已就外形和材质的变更达成了协议,原告自行进行的变更,被告有权拒绝支付相关款项
2
黑色不锈钢扶手安装
m
180
10.38
1869.12
1
1
夹层楼梯面层
3
黑色不锈钢扶手安装
m
180
10.3
1853.28
1
1
2楼楼梯面层
4
黑色不锈钢扶手安装
m
180
10.34
1861.2
1
1
3楼楼梯面层
5
黑色不锈钢立柱
m
130
1
130
1
1
6
黑色不锈钢扶手安装
m
180
18.36
3303
1
1
合计
9146.60
0
5楼客厅
1
地面刷环保地固
m?
4.00
32.90
131.60
0
0
未做工程
未完工
未做工程
0
2
石材走边/门槛石安装
m
35.00
3.19
111.65
1
1
已完工无异议
111.65
3
清理地垄
m?
3.00
29.50
88.50
0
0
未做工程
未做工程
0
4
地面松木烘干木地垄铺设(5CM内)
m?
100.00
29.50
2950.00
0
0
业主提出的地垄未铺设的已在减项中进行了扣减
未做工程
0
5
普通地砖铺设长边600-800
m?
76.00
3.40
258.40
1
1
3.3
已完工无异议
原告同意按3.3算
250.8
6
顶面法莱利专用腻子基层处理
m?
49.50
83.93
4154.54
0.9
0.9
1、针对批灰和腻子类工程收尾时还有最后的检查、修补工作,所以相应扣减了0.1分完成量。因业主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就目前状态酌情扣减了0.1分质量分。但就原本预算方案也只是批两道的预算工程价格,也不可能做到完全平整光滑,完全平整光滑的工艺是需要专门的人工打磨,专门的平整工程是需要单独增加人工费用的,并未包含在预算中,业主也未提出要求增加。
2、五楼墙体出现裂痕是因为长期暴露在空气中所导致,若能正常完成喷漆等施工环节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由于业主原因导致停工,原告已多次提示过不利后果,停工后果应由业主自行承担
44.6
不合格
实测40.1,原告意见应按1.4的系数来计算,因为顶面存在吊顶和施工难度不同于墙面的问题
原告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裁判意见同第38项,关于工程质量处理裁判意见同第21项
1587.96
7
石膏板吊顶(造型顶)
m?
107.00
34.97
3741.79
1
1
34
已完工无异议
按34计算
3638
8
喷涂乳胶漆(面积*1.40的系数)
m?
41.50
83.93
3483.10
0
0
业主提出的乳胶漆未做的已在减项中进行了扣减
未完工
未做工程
0
9
弧形多层板基层三夹板跌级造型35cm以内
m
55.00
14.91
820.05
1
1
14.9
已完工无异议
原告同意按14.9算
819.5
10
木板基层石膏板跌级造型35cm以内
m
46.00
10.40
478.40
1
1
已完工无异议
478.4
11
石膏板吊顶单层跌级造型10cm以内
m
10.50
13.82
145.11
1
1
13
已完工无异议
原告同意按13算
136.5
12
空调出风口、进风口、检修口
套
80.00
1.00
80.00
1
1
已完工无异议
80
13
暗装窗帘盒制作
m
72.00
7.35
528.84
1
1
7.04
已完工无异议
原告同意按7.04算
506.88
14
墙面耐德邦专用墙保处理
m?
4.00
53.86
215.46
0
0
业主提出的墙面未做的工程已在减项中进行了扣减
未完工
未做工程
0
15
墙面基层法莱利专用环保腻子
m?
49.50
53.86
2666.29
0.9
0.9
1、针对批灰和腻子类工程收尾时还有最后的检查、修补工作,所以相应扣减了0.1分完成量。因业主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就目前状态酌情扣减了0.1分质量分。但就原本预算方案也只是批两道的预算工程价格,也不可能做到完全平整光滑,完全平整光滑的工艺是需要专门的人工打磨,专门的平整工程是需要单独增加人工费用的,并未包含在预算中,业主也未提出要求增加。
2、五楼墙体出现裂痕是因为长期暴露在空气中所导致,若能正常完成喷漆等施工环节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由于业主原因导致停工,原告已多次提示过不利后果,停工后果应由业主自行承担
38.2
不合格
实测36.64,双方确认按此
裁判理由同第21项
1451
16
喷墙面乳胶漆
m?
41.50
53.86
2235.38
0
0
业主提出的乳胶漆未做的已在减项中进行了扣减
未完工
未做工程
0
合计
22089.10
5楼卧室
17
地面刷环保地固
m?
4.00
23.56
94.24
0
0
未完工
未做工程
0
18
清理地垄
m?
3.00
21.27
63.81
0
0
未完工
未做工程
0
19
地面松木烘干木地垄铺设(5CM内)
m?
100.00
21.27
2127.00
0.15
1
1、只做了3㎡,已按照相应比例对未做部分在减项中进行了扣减;
2、铺设不平整系业主后续叫的施工人自己未衡量好铺设高度所导致,与原告无关
2.11
不合格
原告同意按2.11算
211
20
空调出风、进风口、检修口
套
80.00
1.00
80.00
1
1
已完工无异议
80
21
暗装窗帘盒制作
m
72.00
3.56
256.32
1
1
3.52
已完工无异议
原告同意按被告测得值计算
253.44
22
弧形多层板基层三夹板跌级造型35cm以内
m
55.00
13.59
747.45
1
1
13
已完工无异议
原告同意按被告测得值计算
715
23
石膏板吊顶单层跌级造型10cm以内
m
10.50
12.66
132.93
1
1
12
已完工无异议
原告同意按被告测得值计算
126
24
石膏板吊顶(造型顶)
m?
107.00
21.27
2275.89
1
1
19.7
已完工无异议
双方确认按20算
2140
25
顶面法莱利专用腻子基层处理
m?
49.50
51.05
2526.98
0.9
0.9
1、针对批灰和腻子类工程收尾时还有最后的检查、修补工作,所以相应扣减了0.1分完成量。因业主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就目前状态酌情扣减了0.1分质量分。但就原本预算方案也只是批两道的预算工程价格,也不可能做到完全平整光滑,完全平整光滑的工艺是需要专门的人工打磨,专门的平整工程是需要单独增加人工费用的,并未包含在预算中,业主也未提出要求增加。
2、五楼墙体出现裂痕是因为长期暴露在空气中所导致,若能正常完成喷漆等施工环节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由于业主原因导致停工,原告已多次提示过不利后果,停工后果应由业主自行承担
17.9
不合格
实测23.47
裁判理由同5楼客厅第6项
929.4
26
喷涂乳胶漆(面积*1.40的系数)
m?
41.50
51.05
2118.49
0
0
业主提出的乳胶漆未做的已在减项中进行了扣减
未完工
未做工程
0
27
柜体制作
m?
575.00
9.53
5476.93
1
1
1、原告已将玄关鞋柜相应的板面全部制作完成,只需将木板卡进对应位置即可,并非柜体由他人打造
2、柜体制作并不包含柜面、抽屉及五金
8.3
已完工无异议
实测8.4
4830
28
墙面基层法莱利专用环保腻子
m?
49.50
38.34
1897.93
0.9
0.9
批灰和腻子类工程收尾时还有最后的检查、修补工作
23.89
不合格
实测34.50
裁判理由同第21项
1366.2
29
成品门套木基层墙厚150mm
m
45.00
9.34
420.30
1
1
已完工无异议
420.3
30
门窗套基层防潮处理
只
40.00
3.00
120.00
1
1
已完工无异议
120
31
石材窗台板安装≤300
m
38.50
2.54
97.60
1
1
2.47
已完工无异议
实测2.66,按2.54算
97.6
32
护墙板木基层
m?
125.00
0.63
78.75
1
1
未完工
未做工程
0
合计
18514.46
5楼更衣室
33
石膏板吊顶(平顶)
m?
88.00
6.60
580.8
1
1
5.52
已完工无异议
实测6.38
561.44
34
顶面法莱利专用腻子基层处理
m?
49.50
6.60
326.7
0.9
0.9
1、针对批灰和腻子类工程收尾时还有最后的检查、修补工作,所以相应扣减了0.1分完成量。因业主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就目前状态酌情扣减了0.1分质量分。但就原本预算方案也只是批两道的预算工程价格,也不可能做到完全平整光滑,完全平整光滑的工艺是需要专门的人工打磨,专门的平整工程是需要单独增加人工费用的,并未包含在预算中,业主也未提出要求增加。
2、五楼墙体出现裂痕是因为长期暴露在空气中所导致,若能正常完成喷漆等施工环节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由于业主原因导致停工,原告已多次提示过不利后果,停工后果应由业主自行承担
5.52
不合格
实测3.66
裁判理由同第21项
144.94
35
喷涂乳胶漆
m?
41.50
6.60
273.9
0
0
业主提出的乳胶漆未做的工程已在减项中进行了扣减
未完工
未做工程
0
36
墙面耐德邦专用墙保处理
m?
4.00
36.01
144.05
0
0
业主提出的墙面未做的工程已在减项中进行了扣减
未完工
未做工程
0
37
柜体制作
m?
575.00
12.41
7134.6
1
1
1、原告已将玄关鞋柜相应的板面全部制作完成,只需将木板卡进对应位置即可,并非柜体由他人打造
2、柜体并不包含柜面、抽屉及五金
3、梳妆台并不包含在预算内
4、衣柜下面的遮盖板系定制衣柜面板时一并制作掩盖
11.4
已完工无异议
原告同意按被告测得值计算
6555
38
清理地垄
m?
3.00
4.19
12.57
0
0
未完工
未做工程
0
39
地面松木烘干木地垄铺设(5cm内)
m?
100
4.19
419
1
1
已完工无异议
419
合计
8891.62
5楼阳台
40
普通地砖铺设长边600-800(清工辅料)
m?
70
29
2030
1
1
25.5
已完工无异议
实测30.53,原告同意按29计算
2030
41
地面防水防漏处理
m?
76
37.7
2865.2
1
1
25.5
已完工无异议
实测36
2736
42
普通墙砖铺设(长边600-800、清工辅料)
m?
67
29.33
1964.78
1
1
28.9
已完工无异议
原告同意按被告测得值计算
1936.3
43
墙面防水砂浆处理(德高防水砂浆)
m?
45
31.06
1397.68
1
1
未完工
未做工程
0
44
喷涂乳胶漆(防水漆)
m?
59
31.06
1832.51
0
0
业主提出的乳胶漆未做的工程已在减项中进行了扣减
未完工
未做工程
0
45
瓷砖背胶
m?
15
29.33
439.88
1
1
28.9
原告同意按被告测得值计算
433.5
合计
10530.04
5楼卫生间
46
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厚度6CM)
m?
42.00
9.37
393.54
1
1
无异议
393.54
47
地面防水、防漏处理
m?
60.00
12.18
730.86
1
1
8.88
已完工无异议
原告同意按被告主张计算
532.8
48
小地砖铺设300*300地砖(清工辅料)
m?
92.00
9.37
862.04
1
1
8.88
已完工无异议
原告同意按被告主张计算
816.96
49
小地墙砖铺设300*300地砖(清工辅料)
m?
95.00
26.50
2517.83
1
1
实际铺设600×600,单价调整为62元
已完工无异议
原告同意按被告主张计算
1643
50
瓷砖背胶
m?
15.00
26.50
397.50
1
1
已完工无异议
397.5
51
墙面防水砂浆处理(德高防水砂浆)
m?
45.00
26.50
1192.50
1
1
未完工
因隐蔽工程,原告可根据合同提供被告签字单或者施工照片证明,但未均未提供,不予认定
0
52
石材走边/门槛石安装
m
35.00
1.00
35.00
1
1
已完工无异议
35
53
挡水条安装
m
53.50
2.10
112.35
1
1
1.87
已完工无异议
原告同意按被告主张计算
100.05
合计
6241.84
五楼水电工程
54
地面开槽人工
m?
8.00
115.00
920.00
1
1
1、地面开线均是按照图纸及预算要求进行施工,所谓的不合理都是业主主观审美,并非质量及施工原因;
2、开孔、线槽修补等是后续扫尾工程,因业主原因导致停工,原告已相应进行了评分扣减
不合格
五楼水电工程裁判理由同前述1-4层水电工程
9600
55
室内强电布线材料(三相电除外)
m?
46.00
115.00
5290.00
1
1
1、五楼的强电箱、弱电箱以及相应的布线和材料都是原告提供并完成施工,开关和断路器才是由业主另外找人完成,开关的安装费已经在减项中予以扣减
2、五楼阳台的线也是业主另行要求增加,原告按其要求增加
3、五楼电话线业主还未申请电信部门未接入,但是已经预留进线管随时会可以接入。网线也是通畅的,系业主未向电信部门申请光纤接入
4、床头灯吊线也是有的,隐藏在洞中可以拉出
5、电箱放房间并无安全隐患,是工程常规做法
6、电线本身工艺就是无法抽取的
不合格
56
电工布线人工费
m?
45.00
115.00
5175.00
1
1
不合格
57
客厅室内弱电布置
间
898.00
1.00
898.00
1
1
未完工
58
普通房间室内常规弱点布线
间
398.00
1.00
398.00
1
1
未完工
59
灯线连接器德高WAGO
m?
2.00
115.00
230.00
1
1
未完工
60
灯具及开关插座安装人工费
套
850.00
1.00
850.00
0
0
业主提出的未安装的费用已在减项中扣减
未完工
61
增加一卫水路PPR、PVC管材及人工
套
2148.00
1.00
2148.00
1
1
1、冷热水管并没有固定的左右冷热区分要求,放任何一边均不影响使用
2、主卫热水器按常规线路安装,不存在质量问题,除非业主有特殊需求才需要改装。
3、卫生间水泵双控并未包含在预算中,业主也未要求增项
不合格
62
增加一阳台水路PPR、PVC管材及人工
套
1070.00
1.00
1070.00
1
1
不合格
63
取洞
m?
7.50
115.00
862.50
1
1
1、取孔均是按照图纸及预算要求进行施工,所谓的不合理都是业主主观审美,并非质量及施工原因;
2、开孔、线槽修补等是后续扫尾工程,因业主原因导致停工,原告已相应进行了评分扣减
3、五楼取孔因业主要求增加水塔所需
不合格
64
空调拉总线
m?
8.00
115.00
920.00
1
1
空调开关线路系业主自己要求更改的,原本图纸位置并不在此处,开关未安装的已经进行扣减
不合格
65
卫生洁具及小五金安装
间
120.00
1.00
120.00
0
0
业主提出的未安装的费用已在减项中扣减
未完工
合计
18881.50
总合计
85148.55
16737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