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2民初1223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
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长征北路街道会宁文化旅游传媒中心9楼。
负责人:魏对林,系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大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分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大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1363326.3元及利息1176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22年4月1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初,被告将会宁科创中学建设项目外墙保温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找的挂靠公司甘肃大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分公司签订合同。原告组织建筑工人完成施工后,经结算,被告在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扣除窗口侧边及机械费计113865.5元合同未有约定,工程总价款2573326.3元,被告已付款121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63326.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案涉工程的《专业分包合同》系甘肃大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分公司签订,**无证据证明其与甘肃大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其个人以原告名义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30元,减半收取9065元,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