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2民初1891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
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长征北路街道会宁文化旅游传媒中心9号。
负责人:魏对林,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大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分公司、甘肃大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9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