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彼德彼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彼德彼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终2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会军,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帆晴,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彼德彼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106号3-2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汉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永宁西100米2幢02号(镇政府旁边)。
法定代表人:刘远庆,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隆祥街5号1栋5层516室。
负责人:彭会军,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帆晴,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会军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彼德彼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德彼利公司)、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康健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智慧康健湖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5民初5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彼德彼利公司诉请的保证金与开办费除涉及其与智慧康健湖北分公司签订的《安装改造施工合作协议》外,还涉及彭会军代表的昊天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董汉峰代表的中熠劳务(湖北)有限公司签订的《全国老楼旧楼电梯安装(改造)工程合作协议》、彭会军代表的湖北华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董汉峰代表的武汉中思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智慧健康宜居工程安装改造施工合同》、彭会军与董汉峰签订的《退款协议》、彭会军向董汉峰个人出具的欠条等多个协议及主体。一审应就保证金债权的归属向相关主体进一步核实,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5民初54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彭会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胡丹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余文婷
书记员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