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2民初171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武汉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R9FXX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致 书 记 员 秦 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