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民初983号
原告:河北迎顺丝网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后留名府乡留龙路西侧北马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07L8PX9J
法定代表人:刘迎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鹏、刘丹,河北中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西沃建筑有限公司(曾用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御翔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东繁荣街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795008347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东繁荣街123号。
原告河北迎顺丝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西沃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迎顺丝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1元,减半收取451元,诉前保全费520元,共计971元,由原告河北迎顺丝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代宪友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温明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