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西沃建筑有限公司

河北迎顺丝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西沃建筑有限公司(曾用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御翔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民初9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迎顺丝网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后留名府乡留龙路西侧北马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07L8PX9J

法定代表人:刘迎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鹏、刘丹,河北中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西沃建筑有限公司(曾用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御翔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东繁荣街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795008347G

法定代表人:李春峰。

被申请人:李春峰,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东繁荣街12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迎顺丝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西沃建筑有限公司、李春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冀1127财保1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5万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西沃建筑有限公司、李春峰名下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5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西沃建筑有限公司、李春峰名下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5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宪友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温明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