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西沃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西沃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11民初696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格球山农场B区。
被告:黑龙江省西沃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5795008347G,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东繁荣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峰,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西沃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是对自身权力的有效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已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传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赵伟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