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执561号之二
申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红色边疆农场。
法定代表人:韩春雨,该农场场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西沃建筑有限公司(原名称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御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繁荣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西沃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8111执561号之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永宽
审 判 员 刘宏勋
审 判 员 叶长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 雪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