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161号
申请人:河北迎顺丝网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景县后留名府乡留龙路西侧北马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O7L8PX9J。
法定代表人:刘迎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西沃建筑有限公司(曾用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御翔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东繁荣街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795008347G,组织机构代码:79500834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东繁荣街123号。
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西沃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西沃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5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河北迎顺丝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