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西沃建筑有限公司

河北迎顺丝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西沃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161号

申请人:河北迎顺丝网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景县后留名府乡留龙路西侧北马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O7L8PX9J。

法定代表人:刘迎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西沃建筑有限公司(曾用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御翔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东繁荣街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795008347G,组织机构代码:79500834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东繁荣街123号。

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西沃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西沃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5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河北迎顺丝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