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11民初694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
被告:黑龙江省西沃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5795008347G,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东繁荣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西沃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是对自身权力的有效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已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