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祝藏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602民初10411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武威市。
被告:***,男,住武威市。
被告:天祝藏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址: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小沙沟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祝藏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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