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与王某、天祝藏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23民初10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天祝藏族自治县,现住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民。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格桑二区,农民。
被告:天祝藏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王某、天祝藏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确系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2148元,减半收取1074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祁元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