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23民初14号
原告:周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现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格桑苑一区。
被告:天祝藏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系公司经理。
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天祝藏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后,原告周某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确系自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