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23民初1510号
原告:**1,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现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现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系原告**1儿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天祝藏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延禧路预制厂家属楼。
法定代表人:毛某。
被告:**,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原告**1与被告天祝藏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1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徐文年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费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