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民督125号
申请人:黄山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桂,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申请人黄山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于2022年7月1日发出(2022)皖1003民督12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秀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住址不详,支付令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2)皖1003民督12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黄山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农生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