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黄山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执947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平湖东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洲,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执行人:黄山区永丰乡永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永丰乡永丰村。
法定代表人:程磊,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永丰乡永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给付297246.62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皖1003执94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兴平
审判员  杨宝宏
审判员  朱艳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雪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