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03财保65号
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黄山。
法定代表人:左六二。
被申请人:黄山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山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黄山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3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皖J×××**作业车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山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3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二、查封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皖J×××**作业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安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