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003民初1号
原告: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安徽黄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左六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平湖东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志,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92元,减半收取计8796元,由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