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执8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1003诉前调6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被执行人***高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平湖镇太平湖B区太平湖××公寓房产。(房产信息详见清单)
2、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