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精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尚运双、安徽精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03民初3482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莲,安徽立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运双,男,汉族,1966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精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安徽志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姚李路碧桂园107-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58518970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尚运双、安徽精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经本院审查,原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80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