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03财保342号
申请人:安徽志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50号巷市园林处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58518970J。
法定代表人:司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六安市丁集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丁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3730039388R。
法定代表人:***,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徽志源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六安市丁集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1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20万元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六安市丁集供销合作社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街道新大街的房屋1078.32平方米,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查封期间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方旭
审判员房冬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