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超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2民初574号
原告: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双龙桥敬山庄3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T35BY5R。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超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肖口镇工业园,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RRX547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士,男,1968年4月7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超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士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