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超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2民初7861号
原告: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双龙桥敬贤山庄(锦绣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T35BY5R。
法定代表人:杨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库,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超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肖口镇工业园信用代码9134122MA2RRX5474。
法定代表人:邢秀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前,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超威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信用代码913305007044631852。
法定代表人:周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前,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陶庄湖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肖口镇工业园区内信用代码91341222597083952K。
法定代表人:邢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前,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超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陶庄湖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怡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新博
附本裁定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