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6178号之一
原告: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丽丰一品C1楼五楼。
负责人:夏雷,该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光,该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安徽恒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双龙桥敬贤山庄(锦绣苑B座1#-5#楼)3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RW3X4U。
法定代表人:马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刘煜,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双龙桥敬贤山庄(锦绣苑1#-5#楼)3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T35BY5R。
法定代表人:杨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友,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诉安徽恒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皖1202民初617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安徽恒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恒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怀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