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2日,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双龙桥敬贤山庄(锦绣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T35BY5R。

法定代表人:杨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3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656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翟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