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民初2778号之一
申请人:郑州市恒久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新310国道滨湖花园北三排1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395462727T。
法定代表人:孙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珺杰,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市振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54213649G。
法定代表人:李铁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聪,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郑州市恒久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市振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市恒久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振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72519.4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郑州市恒久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1)豫0182民初2778号裁定书,对涉案财产予以保全。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市振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72519.47元的冻结或对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冯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