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执305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县。
被执行人郑州市振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豫0102民初52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10月28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二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Q×××**号汽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Q×××**号汽车一辆。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林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韩留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