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729执116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3月22日生,住河
南省新蔡县关津乡高湾村委*庄组。公民身份号码:41282
8198603220059。
被执行人:河南省同丰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10400671660448H,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
华区新新街中弘佳苑5号楼西单元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同丰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同丰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同丰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同丰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6×××9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41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彧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