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729执1167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3月22日生,住河
南省新蔡县关津乡高湾村委*庄组。公民身份号码:41282
8198603220059。
被执行人:河南省同丰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10400671660448H,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
华区新新街中弘佳苑5号楼西单元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同丰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省同丰建筑有限公司在60002359330×××0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6.08元。现因被执行人河南省同丰建筑有限公司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同丰建筑有限公司在平顶山银行6000235933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43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彧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