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同丰建筑有限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同丰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4执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3866979F。
法定代表人:范大路,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系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省同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新新街中弘佳苑5号楼东西单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71660448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路南郝堂村(建宏中央花园38号楼1楼西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3386696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女,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号。
被执行人:***,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满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号。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号。
被执行人:***,男,194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号。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同丰建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27782.18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常绿九天庄园17号楼东4单元3层西户和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60号院市土产公司4号住宅楼西单元5层东户两套房产,上述房产已抵押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此外,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财产调查,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0411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