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同丰建筑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河南省同丰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财保335号
申请人*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住所地*州市金水区金水路87号。
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同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新新街中弘佳苑5号楼西单元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1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3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8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9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申请人仝坦,男,汉族,1985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81190.9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同丰建筑有限公司、**、***、***、***、**、***、***、**、仝坦银行存款4881190.91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