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同丰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康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及河南省同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学院、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康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及河南省同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学院、***、常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01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平民申字第1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康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湛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平顶山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本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顶山市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自然,男,回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叶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同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生伟,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平顶山学院。住所地:本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院长。
原审被告:***,又名孟桥,男,汉族,农民,住漯河市郾城区。
原审被告:常国亮,男,汉族,住襄城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康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市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同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平顶山学院、***、常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平民三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康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