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同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民初13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超,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媛媛,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玺,河南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同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新新街中弘佳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71660448H。
法定代表人:王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向科,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同丰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已经和解,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7元,减半收取488.5元由***负担。
审判长  高俊营
审判员  张文革
审判员  殷莉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宏恩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