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友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晶工程材料(信阳)有限公司、安徽中友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03民初4600号
原告中晶工程材料(信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503764894825Y。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安徽中友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宗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MA2MXNWT4Y。
地址:五河县。
原告中晶工程材料(信阳)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友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晶工程材料(信阳)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晶工程材料(信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25元,由原告中晶工程材料(信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齐眉
书记员黄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