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3087号之二
原告: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陵江中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04933212B。
法定代表人:刘剑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雨,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城关镇望云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4441G。
法定代表人:吴东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姚 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