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7896江苏神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7896号之二
原告:江苏神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永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国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春芹,女,汉族,该公司股东。
被告: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安徽省铜陵市陵江中道**div>
法定代表人:刘剑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神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神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神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神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550元,由原告江苏神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陈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苏 冉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