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3民初3875号之二
原告:***市***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后塍学田村长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61541805L。
法定代表人:杜正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凌,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陵江中道6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04933212B。
法定代表人:刘剑敏,执行董事。
原告***市***基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市***基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市***基础有限公司与安徽港好江南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市***基础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基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1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965.50元,由***市***基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合兴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许惠琳
书 记 员 陈雪玉